1 對礦山企業生產實施減稅政策,所得稅由35%減為25%,礦產權利金由占礦產總收入的2%下調到0.6%,此項政策一開始只是針對經過私有化的采礦業企業,2002年贊比亞政府宣布,將上述政策擴展到了整個從事礦業生產的企業,規定從2002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以此鼓勵和支持礦業這一傳統支柱產業的生產;
2 對采礦的絕大部分資本貨物和機械設備免繳進口關稅,其他部分關稅為5%~15%;
3 所有部門(含礦業部門)的電力消費稅從10%減為7%;
4 對投資地質勘探活動的資金,可全部從其應納稅收入或利潤中扣除;
5 礦業虧損結轉期從過去的10年延長到20年;
6 支付給股東和相關機構的利息、紅利、權利金、管理費免征預扣稅;
7 投資礦業、制造業的資產,開始使用的第一年,折舊率為10%,以后每年固定折舊率為5%。
六、礦業管理部門
贊比亞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礦山和礦產開發部。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制定礦業有關的政策和規劃,并予以落實。鼓勵私人向礦業投資,負責建立先進的信息中心,為全行業服務。下屬部門主要包括:地質調查所、礦山局、礦山安全局。
地質調查所下設10個部門:化學實驗室、地球物理處、選礦與冶煉實驗室、寶石處、礦物學與巖石學實驗室、區域填圖處、經濟地質處、地球化學處、制圖處、信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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