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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654—1997 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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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輸送機結構應保證:易損部件和零件便于更換;驅動裝置不需拆除驅動滾筒即可安裝和更換(電動滾筒除外)。 5.1.24 在輸送機運動部件(如聯軸器、輸送帶與托輥、滾筒等)易咬入或擠夾的部位,如果是人員易于接近的地方,都應加以防護。 5.1.25 如果輸送機線路上存在剪切、擠壓點或擠壓區(如凸弧段處或接近固定部件處),也應加保護裝置(如固定柵格等)。 5.1.26 輸送機的制造必須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允許出廠和使用。 5.2 安裝階段 5.2.1 所有零件、部件必須經檢驗合格,并進行組裝調試后方可出廠進行安裝,輸送機的安裝質量必須符合ZB D93 008—90的規定。 5.2.2 所有動力設備或全套裝置應在明顯易見的地方裝有永久性和法定的標牌,并標明: a)制造或供貨者名稱; b)制造年份和出廠號。 5.2.3 設備的所有工作臺或司機室應保持水平。 5.2.4 所有通道、扶梯、階梯或平臺最少應有0.5m寬的通道,如果輸送機的可移動部件與固定障礙物之間的通道寬度小于0.5m,應設防護裝置。 5.2.5 高于地面1.5m以上的平臺、地板或類似結構物應設有固定的通道。其通道最好為帶板條的斜坡或階梯,階梯與水平的夾角不超過60°,否則,梯子應裝有堅實的扶手。 5.2.6 所有平臺或通道的地板和階梯及臺階的踏面應適合輸送機的工作條件,且應有防滑措施。 5.2.7 在輸送機距地面2m高度以下,人員可以進出的區域內,應避免鋒利的突出棱角。否則應加設保護措施。 5.2.8 如果設備下方凈空高度小于1.9m,建議采用跨越設備的通道。 5.2.9 如果輸送機設備伸進坑內或穿過樓層而出現孔口時,應在孔口處設保護欄桿和腳擋板。 5.2.10 如輸送機跨越工作臺或通道上方,應設置適當的防護裝置,防止輸送物料意外掉落。 5.2.11 重錘張緊裝置附近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人員進入重錘下面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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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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