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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654—1997 煤礦用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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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輸送機必須裝設打滑、煙霧、堆煤、溫度保護及防跑偏、灑水等裝置。 5.1.9 在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輸送機應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5.1.10 輸送機長度超過100m時,應在輸送機人行道一側設置沿線緊急停車裝置。 5.1.11 所有會發生超速或逆轉的傾斜輸送機必須裝設安全、可靠的制動裝置或逆止裝置。此類裝置的性能要求應符合ZB D93 008中3.11的規定。 5.1.12 在一臺輸送機上采用多臺機械逆止器時,如果不能保證均勻分擔載荷,則每臺逆止器都必須滿足整臺輸送機所需的逆止力距。 5.1.13 采用多電機驅動其大規格的逆止器應盡量安裝在減速器輸出軸或傳動滾筒上。 5.1.14 固定型大功率輸送機應考慮采用慢速起動和等減速制動技術,以確保輸送機的起(制)動加(減)速度在0.1~0.3m/s2范圍內。 5.1.15 礦用安全型和限矩型偶合器不允許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質時必須確保良好的外循環系統和完善的超溫保護措施,并持有煤炭工業部安全主管部門同意下井使用的證明。 5.1.16 張緊裝置應保證輸送機起動、制動和正常運轉時所需的張力。 5.1.17 輸送機電控系統應具有起動預告(聲響或燈光信號)、起動、停止、緊急停機、系統聯鎖及沿線通訊等功能,其他功能宜按輸送機的設計要求執行。 5.1.18 電氣設備的主回路要求有電壓、電流儀表指示器,并有欠壓、短路、過流(過載)、缺相、漏電、接地等項保護及報警指示。 5.1.19 輸送機的前后配套設備應采用聯鎖裝置,不允許任何一臺設備向另一臺非工作狀態或已滿載的設備供料。 5.1.20 輸送機可移動部件(如伸縮機構或張緊裝置等)在極限位置上,必須設置安全擋塊以限制其規定的行程。用于升降的移動部件及裝置必須裝有能防止意外降落的安全裝置,并嚴禁人員進入其下方位置。 5.1.21 輸送機應避免銳利的邊緣和棱角。 5.1.22 所有常用的潤滑點和檢查孔應易于接近,并在作業或檢查時不需拆卸防護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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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帶式|輸送機|安全|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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