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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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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采樣及測試工作量 規范將采樣及測試工作量均明確為實際數量,不按勘查面積決定采樣及測試的數量。 表F1中煤樣數量指采樣點數量,指每一獨立煤層的累計數。采樣點指采取煤樣的地點,包括鉆孔、坑道、煤礦井、探槽及自然露頭等。一個采樣點可能有一個至數個樣品。統計時不能把采樣點數和樣品數相混。樣品質量不合格的采樣點不得統計在內。 12.2可選性試驗 井田內或鄰近生產礦井已有篩分、浮沉試驗資料可供利用時,可少采或不采此類煤樣,鉆孔簡選樣亦可少采。 煉焦用煤的可選性試驗應包括煤粉的小篩分、小浮沉和浮選試驗。 作篩分、浮沉試驗的煤樣應同時測定原煤樣和各粒級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靜止角)和摩擦角。泥化試驗應包括對比、泥質夾矸、偽頂和偽底等的試驗。 動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確定風化帶的下界;煉焦用煤、氣化用煤和液化用煤還需確定氧化帶的下界。 12.3 試驗項目及數量 。1)全測:所有采樣點的全部樣品都必須測該項目; 。2)百分數:需測點數占煤樣應測點數的百分比; 。3)已確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層及低熱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業分析、全硫、發熱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項目,并選少數點作浮煤工業分析、粘結指數、膠質層等,以便確定煤類; 。4)對容易泥化,用浮煤確有困難的年輕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樣的試驗結果確定煤類; 。5)夾矸、偽頂和偽底樣,一般只作Mad、Ad、真(相對)密度(真比重),必要時增測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質泥巖增測發熱量。 12.4 煤的工藝性能 煤的工藝性能主要指燃燒性能(發熱量、可磨性指數、結渣指數、結污指數),熱解和粘結成焦性質(羅加指數、粘結指數、膠質層厚度、奧亞膨脹度、坩堝膨脹序數、葛金焦型、基氏流動度),氣化性能(抗碎強度、熱穩定性、煤對二氧化碳反應性、著火點或燃點、結渣性),可選性,液化性能(焦油產率)。 13.巖石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項目(規范附錄B3、H4)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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