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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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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與勘查區面積直接相關。煤層的可采程度與其是否作為勘查對象,是否估算資源儲量,既有聯系,性質又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全區可采煤層和大部分可采煤層是勘查的主要對象,但在資源條件比較差的地區,局部可采煤層也可能成為主要勘查對象,甚至不可采煤層的某些區段也可能被開采利用。對煤層的可采程度進行劃分是為了便于評價和比較,而該煤層是否作為勘查對象,是否估算資源儲量,應根據對該煤層的合理利用和開采的經濟意義,不致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或破壞等具體條件確定。 6.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規范5.4.2條) 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地表水體及最高洪水位情況、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水位、水質、富水性、導水性及其變化情況,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直接充水含水層與可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的厚度、巖性組合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直接充水含水層與間接充水含水層、地表水三者之間的水力聯系,有水文地質意義的斷裂帶的水文地質特征。間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富水性、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 7.對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的控制(規范5.5條) 規范要求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這個范圍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在勘查線上可能擺動的總的允許范圍,在一定意義上也可理解為工程控制的間距。 對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的控制,規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種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規范要求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即可。 8.井田水文地質條件(規范5.5.2.1條) 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包括: 地表水體及最高洪水位情況、直接充水含水層和間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水位、水質、富水性或導水性。直接充水含水層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以及強徑流帶的分布范圍。直接充水含水層與可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的厚度、巖性組合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直接充水含水層、間接充水含水層、地表水三者之間的水力聯系,以及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間接充水含水層對直接充水含水層的補給途徑、部位與可能的最大補給量等。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斷裂帶的水文地質特征。直接充水含水層向礦井充水的途徑。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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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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