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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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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規范5.5.2.3條) 生產礦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準地質報告的范圍擴大井田范圍時,應根據擴大區所處井田的部位,結合礦井改擴建設計對擴大(延深)范圍的要求,明確地質任務,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擴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應根據礦井的生產、開拓水平與擴大區的相對關系來考慮。若擴大區直接作為開拓水平使用,其性質大致相當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為開拓水平使用,而是為了礦井生產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夠的資源儲量,則其性質大致相當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斷的資源量為主。 擴大(延深)勘查必須充分利用礦井生產地質資料,在最終評價擴大區實際達到的工作程度時,也應把礦井生產地質資料綜合考慮在內。 5.可采煤層、不可采煤層(規范條文中) 5.1可采煤層 可采煤層包括全區可采煤層、大部分可采煤層、局部可采煤層,即包括勘查區內的主要可采煤層和次要可采煤層?刹擅簩討浪阗Y源儲量。 5.2 煤層的可采程度 全區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煤層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局部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較集中的面積,其煤層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大部分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介于全區可采煤層和局部可采煤層之間的煤層。 5.3 不可采煤層 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其煤層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發熱量不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或符合的面積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雖然占有一定的面積,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開采利用的煤層。不可采煤層是否計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5.4煤層的可采程度與勘查對象、資源儲量估算的關系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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