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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研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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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里所謂附條件的法律文件,是揭開證行對其承擔付款責任特別設定一定的條件,而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限制受益人權利的根據,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信用證付款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那么如何解釋信用證中的“條件”?含有附條件條款的信用證是否合法呢?“條件”一詞在各國法律和法學著作中經常出現,但其含義有不同解釋。英美法系的“先決條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對方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而大陸法上的“條件”是指將來不一定發生的某些法律效果。大陸法系中條件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兩種。對于停止條件,一些學者認為“是限制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即只有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能發生效力,如條件不成就,法律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币虼,停止條件一般被解釋為當事人約定的旨在決定或者限制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即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在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以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條件成就,法律行為才發生效力,當事人方可行使條件或者必須履行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睙o論是國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還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均承認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梢,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容置疑。因此,含有附條件條款的信用證,就總體而言其合法性也是不容置疑的。 。ǘ┬庞米C軟條款所附條件的法律屬性 1.信用證軟條款中所附的“條件”是當事人所議定的而非法定的。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了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生效條件或者付款條件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所訂立,受益人沒有表示異議而形成的信用證條款。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國際信用證慣例,受益人對軟條款沒有作出明示的反對,即表示默示接受該軟條款。因此,軟條款可以視為是開證行和受益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這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梢,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自己所選擇約定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即開證行和受益人均受包括軟條款在內的信用證條款內容的約束,應承擔違反包括軟條款在內的信用證條款約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2.信用證軟條款中所附的“條件”不得與買賣行為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由于信用證是一種支付方式,是作為支持基礎合同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而產生的一種單證交易,所以,信用證的條款和內容應與買賣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能夠相互承接。因此信用證中所附的條件,不得與信用證交易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受益人與開征申請人之間的基礎合同約定“貨物必須分三批裝運”,但是信用證條款卻規定“分批裝運提單不予接受”,信用證所附條件,即非分批裝運提單,與貨物買賣交易中當事人約定的分批裝運是互相矛盾的,則將導致受益人無所適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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