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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政處罰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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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煤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依法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煤炭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 煤炭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應當將案件材料根據一案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行政處罰文書,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印制。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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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炭|行政|處罰|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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