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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煤礦智能化系統運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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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煤礦智能化系統運維采取“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對煤礦智能化系統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煤礦企業、設備供應商、運維服務中心及其他運維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能源局于每年12月份對當年全省煤礦智能化系統運行情況、運維服務效果等進行分析總結,并將相關信息在運維服務平臺上發布。 第三十一條 省能源局負責受理對相關單位或個人在煤礦智能化運維工作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并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責令相關單位或個人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煤礦智能化系統運行情況和運維情況進行巡查,并將巡查結果通過運維服務平臺上報。同時,結合煤礦開拓開采現狀和規劃,對煤礦智能化系統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十三條運維服務中心應對運維服務平臺的安全性負責。因安全防護措施不當或采取的安全防護等級偏低,致使運維服務平臺遭受網絡攻擊造成系統癱瘓或相關損失的,運維服務中心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運維服務中心應對運維服務平臺實時監測數據進行經常性復核,當出現運維服務平臺數據與實際數據相差較大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優化平臺系統,保障平臺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五條運維服務中心不得在運維服務平臺上發布虛假或不實信息。如有發布虛假或不實信息的,將追究運維服務中心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建設智能化系統獲得財政補助的煤礦企業,未經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同意,擅自拆除系統或將系統變賣的,省能源局將會同相關部門收回財政資金,同時對上述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建設智能化系統獲得財政補助的煤礦企業,智能化系統發生故障沒有及時得到有效修復,又未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說明情況的,依法追究煤礦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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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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