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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州省煤礦智能化系統運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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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運維服務中心負責建設運營貴州煤礦智能化運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運維服務平臺”),配備專業隊伍提供煤礦智能化運維及其他技術服務,協調設備供應廠商、區域維護服務站等其他運維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運維服務平臺為煤礦智能化系統運維提供線上支持,是煤礦智能化建設的信息樞紐,其主要功能為: 遠程監測煤礦智能化系統的運行狀態,整理數據信息上傳“貴州能源云”,滿足行業管理對監管和服務的需求,省、市(州)、縣(市、區、特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權限登錄運維服務平臺掌握煤礦智能化系統的運行狀況。 及時發布煤礦智能化系統/設備故障隱患及維修維護信息,定期提供智能化系統/設備質量、運維服務機構服務質量等綜合分析報表,實現運維流程線上管理,促進運維服務質量提升。 向裝備制造企業提供數據接口,設立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應用板塊,為煤礦“零距離”提供智能化綜合業務咨詢服務。 第九條區域維護服務站依據與煤礦企業簽訂的合同開展工作,為煤礦智能化系統運維提供現場服務。運維數據及自建的運維服務系統應按照運維服務中心要求接入運維服務平臺。 第十條 運維配件庫按照“常用且必須”的原則配全配齊維修配件和材料。 第十一條 在我省承接煤礦智能化升級改造建設的設備廠商應向運維服務平臺開放設備的運維數據接口,運維服務平臺應支持各廠商設備數據的傳輸。 第十二條省能源局負責統籌規劃運維服務體系建設,對運維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營行使監管職責。各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煤礦智能化系統的運維服務實施清單化管理,對運維服務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承擔本企業智能化系統安全有效運行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的智能化系統及其自建的運維系統應按運維服務中心的要求接入運維服務平臺,并及時登錄反饋煤礦智能化系統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煤礦企業自身技術力量不足,或者認為自己承擔系統維護工作成本過高時,可以全部或部分委托運維服務機構承擔運維服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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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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