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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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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班組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危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止生產,組織人員安全撤離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并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煤礦企業不得因此降低班組員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有權按規定組織落實安全規程措施,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職工的違章行為,有權加以制止,并依據企業規定進行處罰。 (三)有權根據區隊生產作業計劃和本班組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勞動組織等。 (四)有權核算班組安全、質量、生產等指標完成情況,根據企業規定,對班組成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五)在企業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措施、工資分配、安全獎罰、民主評議時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六)企業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班組長應盡以下義務: (一)有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的義務。 (二)有安排師帶徒、技術交底和同職工談心的義務。 (三)有遇到突發事故第一時間組織職工應急避險、開展自救互救的義務。 (四)有對安監部門和班組工會小組群眾安全監督員、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指出的班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落實的義務。 (五)有維護班組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四章 班組基礎管理 第十八條 煤礦(井)應當加強班組安全基礎管理體系建設,包括制度、標準、臺賬等。 第十九條 煤礦(井)應當建立完善以下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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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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