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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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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新任班組長一般應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服從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 (二)熟悉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熟練掌握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知識、應急處置路線,具備現場急救技能。 (三)身體健康、愛崗敬業,安全意識強,具有較好的組織管理能力,在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技校、職高)以上學歷、《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關現場工作經驗。煤礦(井)已擔任5年以上班組長的人員可適當放寬至高中學歷。 第十五條 班組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又是本班組安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管轄范圍內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落實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動態安全管理。 (二)負責分解落實安全生產任務,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科學合理安排組員、配置生產要素、提高生產效率,實現崗位操作達標、班組作業達標、作業動態達標。 (三)負責班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班組作業現場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和職業危害防治。當作業現場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 (四)負責班組現場精細化管理,實行績效考核,落實班組民主管理。 (五)負責班組團隊、安全文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等其他職責。 (六)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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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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