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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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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煤礦(井)應當制定班組作業現場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班組長應急處置指揮權及行使權利的具體情形,保障職工緊急避險逃生權。 第十一條 煤礦(井)要建立完善區隊、班組工會組織體系,依法選舉產生工會小組長,負責班組民主監督、民主評議、組織開展班組民主活動。依照有關規定各班組至少選舉產生1名工會小組群眾安全監督員,井工生產礦井的采煤、掘進班組至少選舉產生1名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負責對本班組職工勞動保護和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群眾性的監督檢查。班組工會小組群眾安全監督員、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不得由正、副班組長兼任。 煤礦(井)其他職能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支持、配合做好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第三章 班組長管理 第十二條 煤礦(井)要建立班組長的選聘、使用、培養、考核和激勵制度和機制,明確考核內容、激勵項目,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班組長提拔、評優、任免的重要依據。 煤礦(井)要加強班組長后備隊伍建設,擇優配備班組長,把班組長納入區隊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原則上要有班組長經歷。 第十三條 班組長任用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取組織推薦、公開競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選拔班組長;煤礦企業在各類技術比武中成績優秀者可優先聘任為班組長。 (二)經選拔的班組長,要按規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續,形成文件材料,并備檔留存。撤免班組長應當由區隊或者煤礦(井)班組安全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議,嚴格按相應程序辦理,不得隨意更換班組長。 (三)班組長違反煤礦(井)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出勤率達不到煤礦(井)規定要求時,區隊應當提出撤免班組長建議。 (四)煤礦(井)班組安全建設管理部門每年對班組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建立班組長業績檔案,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提出撤免班組長建議。煤礦(井)相關職能部門有提出撤免班組長建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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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煤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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