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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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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準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報送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并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的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由發展改革部門征求同級臺辦意見后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第21號令)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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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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