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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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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ㄒ唬╉椖恳幠:椭饕獌热莅l生變化; 。ǘ┩顿Y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ㄈ┲蟹酵顿Y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ǘ┻`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的; 。ㄈ┢渌`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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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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