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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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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ㄒ唬┓蠂曳煞ㄒ幒彤a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ǘ┓匣ダ糙A、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ㄈ┓蠂屹Y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ㄋ模┩顿Y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二十條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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