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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礦業權交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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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礦業權分割(分設)與合并 根據礦業法的規定,出于最大限度回收資源的需要,一些國家的礦業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允許礦業權的分設與合并。 。ǘ┑V業權交易主體準入的法律制度 礦業權交易主體包括通過各種方式進人的主體,交易主體準人或者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決定了礦權交易市場中參與礦業權交易的主體數量,準人門檻的高低也會影響礦業權交易市場的活躍程度。 礦業權交易主體法律制度涉及探礦權、采礦權準人的法律制度、股權方式參與主體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跨國持股問題)等。世界上很多國家對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都有門檻準人方面的要求。 在礦業權行使中,除了礦業權人以外,還涉及很多從事各類勘查開采及有關礦業作業的主體,比如礦山經理、礦山安全經理、鉆探資格人等。在些發達礦業國,從事不同作業的主體資格的種類劃分得很細,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把一切資格準人要求都加于礦業權人身上的做法,也活躍了相應的市場。因此,這類國家往往對礦業權人的準人資格要求相對較低,政府對礦業活動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各類作業主體的監管上。作業主體既對礦業權人負責,也要對礦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礦業權交易二級市場的表現形式 從國外實踐來看,礦業權交易的類型非常豐富,有的直接針對礦業權,有的因礦業權主體之間交易而發生。根據所出售的權益的多寡以及權益為現實權益還是未來權益,礦業權交易可分為全部買斷或賣斷。根據買方支付的方式,可以分為現金支付、股票支付、未來投資承諾支付、技術專利支付、礦業權支付(交換)、權利金權益支付等。在非賣斷的情況下,根據與進入主體的關系,可以分為合伙、聯營等。以下是礦業權交易中主要的表現形式,是礦業權交易法律制度前提下的商業實踐。這些交易頗能反映礦業勘查開發的特點。 。ㄒ唬┑V業權買斷賣斷 在探礦權人找到有經濟價值的礦產資源,并自己取得采礦權開發的情況下,就不存在礦業權轉讓問題。但是,西方國家礦業商業實踐表明,這種情況往往比較少見。更多的情況是,探礦權人開展了一定的工作后,出于公司發展戰略、資金、技術等方面的考慮,要將探礦權轉讓出去或與其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在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交易十分普遍,一宗礦業權交易數十次乃至上百次的現象屢有發生。實際上的交易過程也是十分復雜的。交易可以在不同層次上發生,從礦權中的權益到單項礦權、多項礦權,乃至整個公司的全部礦權;交易可以在商業性礦產勘查及開發過程中的各個階段發生,包括草根勘查、勘查、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礦山開發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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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外|礦業權|交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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