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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礦業權交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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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礦業權交易(deal in title) 礦業權交易是指在礦業權中擁有權益的權益人對其在礦業權中的權益進行變更(介入或退出、權益增加或減少)的過程。礦業權交易方式復雜多樣,并且隨著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和創新。礦業權交易同礦業權轉讓及部分轉讓類似,只是涉及的范圍更廣,交易標的除了全部和部分礦業權外,還涉及礦業權上設置的各種權益,比如權利金。這類交易,往往在不動產交易立法或礦業法中,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法律中明確規定交易的類型、權屬確認的法律要件。 3、礦業權的抵押、出租轉租、繼承等 礦業權之上可設置豐富的權利,這一點從國外礦業法的表述上可見一斑。比如加拿大馬尼托巴省礦業法第218條規定,“登記員可以在礦業權登記簿上登記將會影響礦業權權利狀況的財產轉讓證書、售據、期權、信托、契約、抵押、債券、收費、留置權、中止訴訟手續的申請或其他文件”。礦業權抵押、出租轉租是礦業權交易普遍存在的形態。 。1)礦業權抵押 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以礦業權作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債務擔保,當債務未履行時,由債權人依法將礦業權折價或以其變賣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法律行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很多國家的礦業法均允許礦業權作為抵押標。有些國家在礦業法中明確規定礦業權上可設置的擔保物權的種類;有些國家則在礦業法中規定,除禁止性條款外,所有適用物權的條款均適用于礦業權。因此,礦業權上可設置的擔保物權除同礦業權法律制度有關外,往往也受這個國家物權或財產權法律制度的規范。這種抵押的標的,可以是整個礦業權,也可以是礦業權中的權益。 。2)礦業權出租轉租 國外礦業法普遍允許礦業權出租轉租。在很多國家,一級出讓市場本身采取的就是租賃制度。礦業權出租轉租中,主要是通過礦業法以及合同法明確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原始礦業權人、礦業權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出租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礦業權繼承、抵押權實現、法院拍賣等 世界上很多國家規定,礦業權可以繼承。美國等國家,由于財產權繼承制度復雜,往往存在一些保留在家庭之中被繼承了好幾代的礦業權,被最原始的礦業權人的眾多后代所分割,每個人在礦業權中的權益已非常小。同我國一樣,國外也存在被動接受礦業權的情況,比如繼承、抵押權實現、法院拍賣等,這樣經常會出現受讓人不符合資質的情況。在這方面,礦業法的規定是給予一定的期限,以處置礦業權或達到礦業權資質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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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外|礦業權|交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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