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礦業綠色低碳發展,4月16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中國建設!锻ㄖ分赋,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通知》明確,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要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分類施策,全面推進。各地要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設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加強規劃管控,促進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推動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二是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發揮創新引領作用,加快礦業領域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改造,著力推動關鍵技術突破,促進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快發展和廣泛應用。三是堅持協同監督,動態管理。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國家級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動態管理,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縣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督促綠色礦山持續提升建設水平。
《通知》對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壓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二是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中關于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對新建礦山,要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并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對生產礦山,要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在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鼓勵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對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強管理,著重做好閉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工作。三是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礦山企業要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在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生態修復等環節,鼓勵采用《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推動礦山綠色低碳轉型。加快融合5G、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與生產管理效率。四是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礦山企業應主動對照相應行業標準和評價指標定期自評,按計劃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短板,積極推動整改。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且自評達到標準要求的,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