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要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
《通知》明確,強化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制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推動綠色礦山名錄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將符合標準條件的礦山企業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多種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知》修訂完善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將2020年發布試行的100項1000分的評價指標,精簡至49項100分,突出重點指標,切實提高指標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將評價指標設置為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同時,計劃組織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行業標準,進一步健全標準體系。
《通知》強調,將進一步強化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