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5 月1 日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 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 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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