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都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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