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問題賬款,爭取時效,維護本公司與營業人員的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是指本公司營業人員于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賬、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況的案件。
第三條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賬款,自發票開立的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賬款。但情況特殊經呈報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問題賬款發生后,該單位應于二日內,據實填妥問題賬款報告書,并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并簽注意見后,轉請法務室協助處理。
第五條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營業人員填寫。
第六條法務室應于收到報告書后二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后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總經理批示,并即協助經辦人處理。
第七條經指示后的報告書,法務室應即復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賬款,則應另復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經辦人填寫報告書,應注意:
。ㄒ唬﹦毡赜H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ǘ┌l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簡略注明原因;
。ㄈ┙涍^情況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后逐一載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
。ㄋ模┨幚硪庖姍谀斯┙涋k人自己擬具賠償意見之用,如有需公司協助者,亦請在本欄內填明。
第九條報告書未依前條規定填寫者,法務室須退回經辦人,請其于收到原報告書二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第十條問題賬款發生后,經辦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報告書請求協助處理者,法務室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該問題賬款由經辦人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會計員未主動填寫報告書的基本資料,或單位主管疏于督促經辦人于規定期限內填妥并提出報告書,致經辦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時,該單位主管或會計員應連 帶受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問題賬款處理期間,經辦人及其單位主管應與法務室充分合作,必要時,法務室可借閱有關單位的賬冊、資料,并可請求有關單位主管或人員配合查證,該 單位主管或人員不得拒絕或借故推拖。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