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賬損失,特制定本辦法,以資遵行。
第二條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征信調查,并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簽注于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
第三條營業部門,至遲應于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賬,并自獎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據時,再行沖回。
第四條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 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 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ㄒ唬┌l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ǘ┓窃撋烫柣虮救撕灠l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ㄈ┲庇行У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ㄋ模┧罩辟~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
。ㄎ澹┧罩辟~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
。┲鄙衔淖钟袩o涂改、涂銷或更改;
。ㄆ撸┲庇涊d何處不能修改,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印鑒;
。ò耍┲鄙系奈淖钟涊d;
。ň牛┲笔欠褚延馄。
第六條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于到期日后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財務科辦理,營 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應收賬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于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并迅速擬定善策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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