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l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
。ǘ┌l票人及背書人財產;
。ㄈ┢渌顿Y事項。
第十一條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并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沖銷應收賬款。
第十二條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后發現債務人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呈準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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