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GB9078-88)和其它行業性有關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部分)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10類19種工業爐窯煙(粉)塵濃度、煙氣黑度、6種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最高允許濃度。
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
。84《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85《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85《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工業爐窯部分);
。88《工業爐窯煙塵排放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GB9078-88同時廢止,其它上述各標準中的有關工業爐窯部分亦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工業爐窯煙塵、生產性粉塵、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工業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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