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工業爐窯
工業爐窯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3.2 標準狀態
指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3 無組織排放
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煙塵、生產性粉塵和有害污染物,均稱無組織排放。
3.4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3.5 摻風系數
沖天爐摻風系數是指從加料口等處進入爐體的空氣量與沖天爐工藝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4 技術內容
4.1 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
4.1.1 本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標準,分別與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4.1.2 在一類區內,除市政、建筑施工臨時用瀝青加熱爐外,禁止新建各種工業爐窯,原有的工業爐窯改建時不得增加污染負荷。
4.2 1997年1月1日前安裝[包括尚未安裝,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經批準]的各種工業爐窯,煙塵及生產性粉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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