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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合同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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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條款要體現我國的對外政策 1.成交對象和交貨目的港要貫徹我國的對外政策。政策不允許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將貨物發往政策不允許的地區。 2.對香港、澳門出口合同的裝運口岸不能寫中國口岸或中國上海,必須寫具體港口名稱,如上海。不能將港澳與中國并列。有的外貿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裝運口岸欄里已鉛印了CHINESE PORTS字樣的,在制作合同同時更應引起注意。 3.對那些明確規定需在國內辦理投保的國家,不要強制對方接受CIF條件。 二、合同條款內容要一致 1.成交條件與保險條款要一致。CI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我方保險,FOB或C&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對方保險。 2.成交條件與交貨港口要一致。CIF或C&F條件要附帶一個目的港即卸貨港,FOB條件要有裝運港。 3.單價和總值要保持一致,在幣別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裝條件與刷嘜標記要一致。散裝貨不能有刷嘜的要求。 5.付款方式與裝運期限要一致。 6.合同總數量與分批裝運的數量要一致。 7.交貨期與信用證開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對某些條款是填寫內容和供選擇的,在制作合同時要正確填寫或刪除。不刪除或刪錯了都會造成條款內容不一致。 三、合同條款的內容要明確 1.對交貨目的港不要只寫國名地區名稱,如美國港口等,因一個國家有很多港口只寫國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對有重名港口名稱后要寫上國名。如維多利亞,加拿大、幾內亞等國家都有叫維多利亞的港口。如對方派船合同,裝港必須明確,卸港則可按買方要求辦理。 2.對合同的交貨期,信用證開到日期等的書寫上,應寫明年月,不能只寫月,不寫年。 3.對包裝條件的規定要明確,應列明用什么東西包裝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須明確保險由誰辦理,并須明確保險險別及適用條款。 5.一般均應訂上溢短裝比例,散裝大宗貨一般為5-10%,一般件雜貨為1-5%。 6.在合同中必須明確支付方式。對信用證必須明確是不可撤銷的。并須明確開到地點和時間,到期地點以及受益人名稱。對開到地點、開支時間和到期地點一般均應在中國境內,對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裝船期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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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簽定|合同|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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