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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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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9日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的調查。但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 第六條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七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ㄒ唬┝⒓磳⑺l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ǘ┰诙男r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列部門。 第八條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第十條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ǘ┦鹿实暮喴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ㄈ┦鹿拾l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ㄋ模┦鹿拾l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ㄎ澹┦鹿蕡蟾鎲挝。 第十一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 第十二條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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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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