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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出口的實務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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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FOB交貨條件的進口合同,應由買方負責派船到對方口岸接運貨物,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期內,應將預計裝運日期通知買方,由買方向船方辦理租船訂倉手續; (3)在辦妥租船訂倉手續后,應按規定的期限將船名及船期通知賣方,以便其備貨裝船; (4)貨物裝船后,賣方應向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工作; (5)FOB交貨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買方辦理。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后,應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6)買方開戶銀行收到賣方開戶銀行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后,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單據的份數和內容,如核查無誤,則由買方開戶銀行對賣方開戶銀行付款; (7)進出口公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牌價向銀行買匯贖單; (8)進口貨物到貨后,由進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貿運輸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隨附**、提單及保險單——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需隨附商品的檢驗證書;經檢驗合格方可放行; (9)進口貨物運抵港口卸貨時,由港務局進行卸貨核對,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簽署確認,并根據短缺情況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賠權的書面聲明(同時,保險公司和商檢局也將作出相應處理); (10)此后,如訂貨或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轉交貨物,如訂貨或用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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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實務|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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