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岢鍪鹿侍幚砑胺乐诡愃剖鹿试俅伟l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ㄋ模┨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ㄎ澹z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懗鍪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寻l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ǘ┕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璧K、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φ{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髻V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特大事故的處理,由組織特大事故調查的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處理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事故的處理。涉及軍民雙方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或者國務院、中央軍委授權的部門負責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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