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
第十二條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第十三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由有關部門參加的特大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第十四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五條特大事故發生后,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特大事故的有關情況通報當地駐軍,請駐軍參加事故的搶救或者給予必要的支援。
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調查
第十六條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第十八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
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第十九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惺鹿收{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ǘ┡c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ǘ┎槊魇鹿实男再|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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