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應在報告期末對未完施工進行盤點,確定未完施工和已完工程成本。
、傥赐瓿筛潘愣~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工序,統計部門應折報等成品產值。凡已折報等成品產值并符合營業收入確定條件的應作為已完工程。
、谖凑蹐蟮瘸善樊a值,未形成收入的應列作“未完施工”。
、垡蚋蓬A算未定、增減洽商未定、材料調價收入未定等原因,期末未能報告產值并確定營業收入的項目,應依據實際核算資料、將未作收入部分所對應的實際支出額列作 未完施工。
、芄こ毯贤幎ㄔ诠こ掏旯ず髴稣{整的暫估項目、材料參考價格項目,其應調整的差額在報告期可列作未完施工。
、菀淹度牍ち,但未安裝到工程上去,不具備報產值、作收入條件的實際成本支出。如:暖氣片除銹、組裝、試壓、燈具組裝、鋼筋調直切斷、油漆調配等,可列作未 完施工。
、迣嶋H成本集中發生,而概算收入陸續報出的費用項目,如:“不同預見費”、“技術措施費”、“搶工費”等,可依據收、支配比的原則,在報告期末合理確定未完施工。
。3)要由單位領導主持未完施工的確定,各部門提供依據,實行會審會簽,填報“未完施工計算表”,據以留存未完施工。各項目經理部、施工隊、分企業均不得違反規 定,以多留或少留未完施工調節成本盈虧。
。4)根據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實際發生的生產費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計算本期已完工程實際成本。
。5)工程竣工后,應根據預算合同部門確定的工程結算書和合同總造價,計算工程竣工收入,根據成本記錄匯集各項生產費用,核算自開工起至竣工止的全部工程實際成本,編制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時,土建施工單位應將水電、分包單位的竣工決算資料進行匯總上報。
第十八條分包工程成本核算。
分包工程成本核算內容包括施工企業之間的分包核算;施工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分包核算;施工企業與外包隊之間的分包核算。
1. 施工企業之間的分包核算
土建施工企業為總包,結構、安裝、裝飾等專業施工公司為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由總包與發包單位進行,分包向總包單位結算分包工程價款。分包單位負責上報分包工程的工作量,核算分包工程成本,其成本核算對象應與總包單位的成本核算對象一致,成本核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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