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質量檢測的儀器、儀表、工量具購置、折舊和維護費用;
3. 產品、半成品、外購件和原材料的試驗、檢驗、評審費;
4. 質量管理人員工資、附加費和部門經費;
5. 產品出廠前由于質量缺陷造成的材料和人工等損失,包括廢品損失、不合格品返修費用、產品降級損失、停工損失等;
6.“三包”費用及其有關折價損失與賠償費用;
7. 用于質量管理的獎勵支出與培訓費;
8. 其他與質量管理有關的費用。
第十條加強基礎工作,各單位要根據質量成本核算的要求,健全原始記錄與管理制度,把會計核算的原始記錄統一起來,使預測、計劃、控制和考核分析工作標準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一條根據核算要求,建立統計臺賬,做好質量資料的統計與檔案工作,以便形成完整的歷史資料。
第十二條質量成本計劃與控制是TQC 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控制產品質量和生產工作質量的科學手段。故每季度均應由“全質辦”牽頭,財務科配合編制質量成本計劃。
第十三條以產品質量形成過程為控制對象,做到日?刂、事前控制和定期檢查相結合,以班組為重點,進行工序控制,使質量、成本與效益達到最佳結合。
第四章核算方法
第十四條采用會計核算與統計核算相結合的方法,對于實現(或顯見)收支采用會計核算方法,對于潛在(或隱含)收支采用統計核算方法。對于質量成本,以會計核算為主,對于質量收入與收益,則以統計核算為主。
第十五條采用質量核算與財務會計核算相結合的形式,可不專設質量核算科目與賬戶。
第十六條實行質量成本核算與考核,促使質量成本下降,產品升級創優,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與市場占有率,擴大產品銷售,給企業帶來現實和潛在的經濟效益。因此,在計算質量成本的同時,還要計算質量收入和效益。一般主要采用統計核算方法。
質量成本是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的耗費,質量收入則是產品質量提高之所得,與相關指示比較,反映企業實現的和潛在的質量效益。質量效益計算表格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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