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筑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 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應深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礎寬度;
3 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需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2 倍;
6 當需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采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 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 個;
2 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 件(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于0.5m 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 、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 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4.8.4 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準綜合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筑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筑物,應評價其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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