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公證勘查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如認為有必要,應委托公證機構會同安全工程師、會計、總務部門到現場勘查,以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
第十一條索賠手續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接到“固定資產災害報告”及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后,即填具保險公司規定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于損失發生后" 日內向保險公 司請求賠償,并將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損固定資產如已提供質押,應將送保險公司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副本送質權人。
第十二條賠償金入賬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領到保險公司損失賠償金后,應立即連同有關文件匯送會計部門復核辦理入賬手續,并將處理經過及結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條索賠駁訴
投保物損失賠償的請求,如有異議,總管理處財務部應于接到通知# 個月內,并附有關資料,匯送總管理處法律事務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保險權益。
第十四條投保金額及費用統計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每月10 日前應根據“投保申請書”、“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保單正本”編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別固定資產保費月報表”一式數份,呈科長復核,經理核準后,一份財務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計部門,同時編制上月份“保險公司別保險保費月報表”一式-份呈科長復 核,經理核章后,由經辦人留存備查。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公司所有外購資產、外購產品、原物料、成品保險等保險事宜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處理,但車輛保險則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行辦理。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