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碎石土組成的邊坡,應調查碎石土的顆粒級配、大小、形狀、密實度及膠 結程度;
對于黃土、膨脹土組成的邊坡,除應研究土的組成、孔隙裂隙情況外,尚應著 重研究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氣象條件變化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
對于巖石邊坡,應研究層面和各種結構面的產狀、力學性質、組合情況及其與 自然坡面、臨空面的關系、風化程度。
11.2.4 應對當地邊坡進行實地考察,調查當地邊坡失穩的原因及防治經驗。
11.2.5 邊坡穩定性勘探應沿可能滑動的方向布置勘探線,一般情況下不少于3條。 每條勘探線上的勘探點應能控制滑體的前緣、后緣和可能的滑動體,包括塔位勘探 點在內的勘探點數量應不少于4點。
勘探孔深度應鉆至最低可能滑動面以下1~3m,或鉆至穩定基巖、或堅實穩 定土層內1~3m,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土樣進行常規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及飽和快剪 或不固結不排水三軸剪或重復剪試驗。
應分析挖方、填方、整平、降水等對斜坡穩定性條件及地基土條件的影響和危 害程度,并進行評價,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的建議。
11.2.6 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植草、護坡、拋石防護、設置擋土墻等邊坡防護措施。 各項措施的適用條件,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11.2.7 在斜坡整體穩定的條件下,開挖邊坡的容許值應按照本規定附錄K確定。當 坡度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按坡體工程地質條件、勘探測試資料、穩定性驗算結果, 用工程地質類比等方法綜合確定其容許坡度值或采取適當防護措施。
12 地基處理與不良地質現象防治
12.1 一 般 規 定
12.1.1 當塔基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或存在不良地質條件時,應進行地基處理和不良地 質現象整治,使其達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處理和整治應在查明工程地質條件的 基礎上進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理和整治方案。
12.1.2 大跨越塔地基處理和不良地質現象防治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1)軟土地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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