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報告內所表現之事實,應與賬簿所記載者相符,但預算及其它比較分析數字得不由會計簿籍,直接編制會計報告。
三、會計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
1. 其內容與會計簿籍不符者。
2. 編造不依程序或內容顯有錯誤者。
3. 繕寫計算等錯誤者。
4. 未經應予簽署人員簽署者。
5. 其它與法令、公司規定不符者。
四、會計報告應依總公司所訂之期限編送。
五、本公司所屬機構所編送之會計報告應為綜合報告,必要時并附送所屬機構之會計報告。
六、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留存底稿。
七、會計報告未經總公司之核準,不得隨意給與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
會計報告表達方式應盡量使非會計人員易于了解,會計報告之規格應使大小一致,以便裝訂。
第五節會計檔案處理程序
一、原始憑證應按會計科目類別,依記賬憑證之順序,分目裝訂成冊,另加封面,詳記起訖日期、會計科目種類、起訖號碼等。記賬憑證應按月編號,并按日裝訂成冊,另加封面,詳記日期、起訖號碼、記賬憑證張數。
二、下列原始憑證得分別裝訂保管,惟應于記賬憑證注明其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它便于查封事項:
1. 各種契約及重要資產憑證應編號獨立專卷。
2. 應留待將來使用之現金、票據、證券等憑證。
3. 將來應轉送其它機構或應退還之文件書據。
4. 其它事實不能依會計科目裝訂成冊者。
三、本公司及所屬機構之會計報告及已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均應分年編號,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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