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六條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ㄒ唬┥暾埲顺蜂N申請的;
。ǘ]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ㄈ﹥A銷幅度低于2%的;
。ㄋ模﹥A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ㄎ澹┥虅詹空J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 反傾銷措施
第一節 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十八條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ㄒ唬┱魇张R時反傾銷稅;
。ǘ┮筇峁┍WC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二十九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節 價格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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