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評估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同類產品,是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 反傾銷調查
第十三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拿Q、地址及有關情況;
。ǘ⿲ι暾堈{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信息、出口價格信息等;
。ㄈ⿲鴥韧惍a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ㄋ模┥暾堈{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ㄎ澹┥暾埲苏J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ㄒ唬┥暾堈{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
。ǘ⿲鴥犬a業的損害;
。ㄈ﹥A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六條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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