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與隱患共存
湖南省委書記楊正午同志在強調安全生產時指出:“事故隱患嚴重的地方,一定存在著腐敗”,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國家針對煤礦安全生產先后制訂、頒發了不少的法律、法規、規程、政策及技術規范等,只要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嚴于執法,那么煤礦整體安全生產狀況絕不致惡化到當前這樣嚴峻的狀況。在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腐敗現象歸納起來有兩點:一是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執法人員的不起作用;二是權力市場化(權力尋酬)。
前面闡述的鄉鎮政府因受經濟利益的激勵,對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未盡其主要領導責任,是鄉鎮政府不起作用的具體表現。對規范煤礦合法、有序、安全生產的各職能部門(也地礦、煤炭、工商、公安、電力等)都有其相應的固有的職能,即體現社會關系三大要素——責(承擔的社會責任)、權(享有的社會權力)、利(體現和處理的利益關系),這些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負有重要和直接的管理責任,然而在具體的行政活動中,各部門只清楚認識到“權”、“利”,而對“責”則不認真分析或者有意回避。主要表現在對煤礦安全檢查、管理上的互相推諉,事故處理上的爭先介入,爭權諉責。即使進行監督、檢查也只是應付性的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門工作人員下礦檢查安全不深入井下,在地面問一下礦主,存在哪些隱患,就填寫隱患整改通知書了事,職責工作落不到實處,其目的不是查處非法生產和查出隱患后的責令整改、督促整改,而是推卸責任,職能部門的不起作用,使安全工作力度逐級弱化,是非法礦得不到及時查處,煤礦安全狀況未能好轉的原因之一。
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的不起作用使法律、法規、政策的目標與實踐結果產生巨大差距,安全工作流于形式,是公務人員缺乏政治責任感,是職業道德的危機與喪失。而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權力尋酬,使得非法、無序、不安全生產受到權力的袒護,使非法生產合法化、不安全生產合理化,這是權力——稀缺資源擁有者基本道德的淪喪。在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權力尋酬主要有如下三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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