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靈
政府行為企業化
從1978年改革開始至今,上級政府對其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政績考核指標中最重要的一項便是總產值(GDP),在有煤炭資源的鄉、村由于受到土地、經濟、地理環境及農業邊際效益遞減、人口及其綜合素質的限制,為追求生產(名義數字)增長,體現良好政績,只得將目光投向煤炭開采,無視市場的供、需平衡,成本、收益,地方政府利用其對資金的影響與控制,以及資源的配置權(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尚未市場化,其配置權仍在政府),追求投資最大化,以此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這樣使得政府行為企業化,也使得只要有煤可采的地方便有小煤礦無序的存在,罔顧生產規模、安全生產條件與社會成本等。
我國的改革是先從經濟體制改革著手,而政治體制改革滯后,F在,地方政府機構臃腫,財政負擔過重,特別是鄉鎮政府為實現對農村的基層管理,設置“七所八辦”等一系列機構,靠征收農業稅根本不夠支付這些機構人員工資,鄉鎮財政緊張是不爭的事實,這使鄉鎮政府不只是將開辦煤礦作為提高產值(GDP)的手段,而是將各類煤礦視為財源,向其征收各種稅費,也無視其是否合法與安全生產了。對鄉鎮各類煤礦安全生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鄉鎮政府,本應在關井壓產和安全整頓等工作中主動參與配合,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在此過程中竟出現了鄉鎮領導出面求情多保留幾個煤礦(盡管這些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生產)的現象。更有甚者,有個鄉鎮的領導公然說:“開礦(非法礦)違法,保不住烏紗帽,政府發不出工資不穩定也保不住官位”。于是左手托著“官帽”,右手啟動放炮器,啟封了艱難封閉的非法煤礦,對經濟利益的張揚達到了藐視國家法律、政策的地步。鄉鎮政府為從煤礦取得收益,相應也成了其保護傘。市場經濟中政府應是經濟的仲裁者,而現存的政府行為企業化無疑成了事故源——小煤礦大量無序存在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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