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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保函提貨糾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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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庭審中,原告堅持按被告方出具的保函中確定的準據法——英國法律來處理本案,被告則主張適用中國法律來處理本案。2001年3月22日,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因英國法“對于調整保函的規則及確定保證人責任與義務的相關案例經過多方努力仍未查明”,申請有關被告向“STONEGEMINI”輪船東出具的保函的法律關系適用中國法,而有關本案的訴訟時效則適用英國《1980年時效法》。 【審判】 青島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原告在澳大利亞法院的訴訟正在進行,應原告的申請,裁定中止案件的審理,1999年7月16日,澳大利亞法院做出判決,2000年1月18日,原告履行該判決完畢,應原告申請,案件恢復審理。其間,因外國法的查明及境外取證、辦理相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等程序,應當事人申請,案件審理予以延期。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冶金公司在尚未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向原告納瓦公司出具保函以提取貨物,并在保函中注明“上述提單尚未到達”,“一旦我方(本案被告)收到或占有上述貨物的正本提單,我方將向貴方(本案原告)交付上述提單,同時我方的責任終止”,由此可見,被告冶金公司在出具保函時是善意的,原告納瓦公司在接受保函時亦持有善意態度。被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保函,并未惡意針對第三方或對第三方構成欺詐,只是后來因開證行青島交通銀行以單證存在不符點為由拒付貨款,才使得被告冶金公司得不到正本提單,無法將提單轉交原告換回保函,同樣也才使得議付行澳大利亞西太平洋銀行在將貨款議付給賣方后,因開證行拒付,從而無法收回貨款,導致在澳大利亞法院的訴訟。故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函對雙方當事人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構成合同關系,原、被告均應受其約束。依據該保函,被告冶金公司應賠償原告納瓦公司應被告要求交貨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損失和損害,如果本案原告因無單放貨而被提起訴訟,被告冶金公司還應提供足夠資金以承擔上述訴訟后果,同時被告還應承擔因原告無單放貨而導致船舶被扣押造成的損失及為此提供擔保以使船舶被釋放等。故被告冶金公司應賠償原告在澳大利亞判決書中確定原告應承擔的損失和費用,原告船舶被扣押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以及原告在澳大利亞法院參加訴訟支出的律師費。上述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損失,被告亦應予以賠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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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憑|保函|提貨|糾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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