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 |
|
|
第六章 免責與罰則 第三十九條 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不承擔責任。銀行對任何單據中有關貨物狀況及與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的信譽、能力等,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對由于任何電報、信函或單據郵遞過程中發生延誤、遺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差錯,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銀行對于因特大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斷營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擔責任.除經開證行特別授權外,銀行恢復營業后,對于在營業中斷期間逾交單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證,將不再據以議付。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辦信用證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按本辦法承擔信用證上的責任外,中國人民銀行應沒收其手續費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對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于偽造、變造信用證或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的,或者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通知行未按本辦法規定時間通知信用證的,對其處以通知手續費10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開證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無理拒付、拖延付款的,應按單據金額每天萬分之五向議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并對其處以按單據金額每天萬分之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信用證憑證、信用證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信用證修改書、通知書、議付申請書、議付結算憑證等格式、聯次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各商業銀行制作。 第四十六條 銀行辦理信用證結算業務,應按郵電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郵電費,并按以下標準收取手續費。 開證手續費:按開證金額的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 修改手續費:按每筆100元收取,增額修改的,對增額部分按開證手續費標準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續費; 通知手續費:按每筆50元收; 修改通知手續費:按每筆50元收; 議付手續費:按議付單據金額的0.l%收取。 |
|
關鍵字: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