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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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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四個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政策; b. 對安全及時收匯是否有保障; c. 對與我國貿易協定的國家的來證是否符合協定的規定; d. 來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證內所列條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于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對用些國家的來證,雖然注明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在證內對開證行付款責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條款或"保留"條件的條款,受益人必須特主意。如來證注明"以領到進口許可證后通知時方能生?quot;,電報來證注明"另函詳"等類似文句,應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書或信用證詳細條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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