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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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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內因火災傾向。 3.1.5 瓦斯煤塵爆炸。 3.1.6 煤與瓦斯突出。 3.1.7 沖擊地壓(巖爆)。 3.1.8 礦井熱害。 3.1.9 有毒有害物質組分,放射性物質含量、輻射類型及強度。 3.1.10 地震資料分析。 3.1.11 氣象資料分析。 3.1.12 工業及飲用水質分析結果。 3.1.13 其他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2 生產過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產環節或者生產工藝的危害因素分析)。 3.3 附屬生產單位或者附屬設施危害因素分析。 3.4 礦山四鄰情況和廢棄老窯(老窿)情況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4. 設計中采取的預防措施 4.1 總圖布置、井口及工業廣場選址的安全可靠性分析及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2 礦井、水平(中段)、采區(采場)安全出口布置、開采順序、采礦方法、采空區處理方法、預防冒頂措施。 4.3 保障露天礦最終邊坡穩定及防止邊坡坍塌措施。 4.4 保障礦井通風系統安全可靠的措施或者深凹露天礦通風措施。 4.5 預防瓦斯、煤塵爆炸的措施。 4.6 預防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 4.7 預防沖擊地壓(巖爆)的措施。 4.8 防塵、防毒、防放射性物質危害的措施,井下內燃機尾氣凈化措施。 4.9 預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礦井防排水及預防井下突然涌水事故的措施,露天礦防排水措施。 4.10 礦山消防設施的設置,自然發火礦井的防滅火措施。 4.11 各類提升、運輸及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及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4.12 電源及供電系統安全保障,電氣設備安全運行保障措施,地面建、構筑物防雷電措施及防止雷電通過井口導入井下的措施,井下防靜電、防雜散電流措施。 4.13 尾礦庫、矸石山、排土場可能發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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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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