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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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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驗收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仍不符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礦山安全規程、行業安全技術規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依照《礦山安全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人員在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5 年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勞動部門參加礦山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的暫行規定》和1992 年勞動部辦公廳頒布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衛生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礦山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內容提要 1. 工程設計的依據 1.1 設計依據的文件。 1.2 設計依據的地質勘探報告書。 1.3 設計依據的其他有關礦山安全的基礎資料。 1.4 設計依據的法規、規程、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2. 工程設計概述 2.1 工程概況(地理位置,工程性質,設計任務、范圍及特殊要求,總圖布置等)。 2.2 主要生產系統說明。 2.3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 危害安全生產因素分析 3.1 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1.1 地質構造。 3.1.2 工程地質及對開采不利的巖石力學條件。 3.1.3 水文地質及水文資料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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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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