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降低安全生產
條件的怎么辦?
答:發證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是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8、未取得安全施工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擅自施工的如何處罰?
答: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未辦理延期手續而繼續進行施工的企業如何處罰?
答: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
10、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如何處罰?
答: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許可證。
11、冒用或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如何處罰?
答: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何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答:本條例頒布之日(04、1、13)起一年內可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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