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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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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訂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解散方案及清算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9、決定聘用企業經理或廠長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10、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11、股東大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通過本條規定中第5、6、7、8、9、10項規定時,應由2/3以上董事通過,并作出書面決議,其他事項由1/2以上董事通過。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 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ň牛┓ǘù砣水a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的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十)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第二十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各部門的設置及職權由企業自定)。 。ㄊ唬┴攧展芾碇贫群屠麧櫡峙浞绞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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