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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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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5、決定股東轉讓股權; 6、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7、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8、審議、通過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9、決定企業經營期限的延長; 10、其他職權(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成員缺額達到1/3; 2、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達企業股本總額1/3時; 3、企業的10%以上的股東提出;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ò耍┒聲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權力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出資人為法人的董事會成員除外),董事會由不得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含3人)。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間會議報告工作; 3、審議、批準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4、制訂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5、制訂企業注冊資本增減方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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